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行诚信承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16:37 信息来源:济宁新闻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新机制,促进各方交易主体自我约束、诚信交易、诚信履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行招投标诚信承诺工作制度。

一、承诺对象

拟在我市参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

二、承诺事项

(一)各交易主体对所提交的单位、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质和资格、业绩、信誉、审批文件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交易主体提交的相关信息可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资格审查、评审等交易环节运用和公示, 未在交易平台公示的信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评审的依据,交易平台内的信息与实际不一致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交易主体承担。

(三)各交易主体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五)各交易主体应向与之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不会将单位或个人资质证明材料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各交易主体在参加交易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证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良好秩序,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各交易主体请认真阅读上述内容,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行为曝光,自愿退出所有正在进行的项目交易、失去交易资格,承担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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